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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问题
发布时间:2010-04-28       稿件来源:【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1、地名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地名主要包括人文地理实体和自然地理实体两部分。人文地理实体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道路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等;自然地理实体主要包括山峰、江河等名称。

2、地名属哪一个部门主管?

答: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县(市)区地名委员会是本辖区地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3、如何办理地名命名?

:地名命名实行预报和申报。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项目的核准、环境评估和规划选址之前,应当到当地地名主管部门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地名初审和预登记手续。待具备立项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工程建设规划平面图后办理正式命名手续。

4、地名的预报初审具体如何办理?

答:工程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于工程立项之前,到市地名主管部门(市地名办公室)办理地名预报手续,即向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地名命名预核准申请(如:居民住宅区要标明坐落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四至范围及命名理由、名称含义等;道路要标明坐落位置、方向、起止点、长宽度、质地及命名理由、名称含义等),并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5、地名预报初审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地名办会同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现场查勘、组织专家组论证或者听证,进行会审。重大地名在初审、查勘、论证(听证)、会审后提交市地名委复审。地名主管部门在接到完备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地名初审意见函》。

6、地名命名有哪些规定?

答: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通名或专名作地名,禁止通名叠用;不得使用复式、多含义的词组名称作地名;原则上不得使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名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称和带有封建迷信、崇洋媚外的名称命名地名等。

7、在居民区名称申请中,对专名和通名有哪些规定?

答: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专名不能重名同音,通名应名实相符。如:相对独立的大型居民住宅区,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商贸和公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才能叫城;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居住环境良好,绿化或人工景点面积占总面积35%以上的居民住宅区才能叫花园、花苑;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地面以上10层的建筑物才能叫大厦、大楼等;楼群数5栋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一般不命名地名,按道路编排门楼号。

8、如何进行地名查询?

答:可通过登陆“镇江区划地名网”进行地名查询。

9、对地名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各类地名标志等标注的名称应当与标准地名批复文件上的地名一致。不得在各类广告中使用未经审批的非标准名称。

10、丹徒区的地名命名如何办理?

答:丹徒区辖区内的地名命名在丹徒区办理,镇江市对丹徒区地名命名实行预报初审备案制。

11、为什么不能设置双语路名牌?

答:首先,国家规定,不得采用外文拼写地名标志牌;其次,汉语拼音方案,是经联合国1977年第3届地名标准化会议通过的国际标准。

12、镇江的地名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历史文化特色与个性?

答:凡是镇江通往外市的道路,均采用了镇江的古地名命名,如南徐大道、谷阳路、丁卯桥路、丹徒路、朱方路等等。还有一些反映我们城市特色和个性的,如长江路,东起解放路,西至高资,总长近20公里,充分体现了滨江城市特色。另外,在编制地名总体规划时,也充分考虑了镇江的历史文化特色,通过不同的8个区块地名采词,比较完整地反映出整个镇江的历史风貌、个性特点和区域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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