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报
工程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于工程立项之前,到市地名主管部门(市地名办公室)办理地名预报手续,即向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地名命名、更名预核准申请(如:居民住宅区要标明坐落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四至范围及命名、更名理由、名称含义;道路要标明坐落位置、方向、起止点、长宽度、质地及命名、更名理由、名称含义等),并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二、预核准名称审批权限
(一)下列地名命名、更名预核准报市地名办审核,呈报市地名委批准:
1、市区内主要干道(长度1500米以上,宽度30米以上)名称;
2、市区内大型居民住宅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名称;
3、市区内公用设施建筑物(如大型体育场馆、文化娱乐设施)名称;
4、市区内大型楼宇、广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有绿地及其他附属设施)名称;
5、市区内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区)、码头等名称;
6、自然地理实体、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园林等名称;
7、涉及到本市两个辖市(区)以上共同使用或变更的名称;
8、其他必须报经市地名委预核准的命名(更名)申请。
(二)下列地名命名、更名预核准报市地名办审批:
1、长1500米以下,宽30米以下道路、巷弄名称;
2、居民住宅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名称;
3、道路交会处中央广场或绿地(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名称;
4、其他应纳入地名管理的人工建筑物名称。
市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房管局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以市地名委初审核准的名称为准。
三、审批程序
1、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地名办会同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现场查勘、组织专家组论证,进行会审。
3、重大地名在初审、查勘、论证、会审后提交市地名委复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手续(资料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地名初审意见函》。
4、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发改委同意立项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工程建设规划平面图(盖规划方案审批专用章)后,及时将以上资料提交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四、公告
地名主管部门定期集中发布公告。
本规定由市地名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市区” 指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范围,丹徒区地名命(更)名实行预报初审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