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办理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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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市民政局 辖市区民政局 镇江新区社发局 |
办理地址 |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
办理电话 |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
办事时间 |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
办理时限 |
参见办理程序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免费 |
办理需知 |
办理条件 |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场所。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所需材料 |
1.名称核准需提供材料 1.1 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一份(原件); 1.2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一份(原件); 1.3章程草案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1.4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一份(非直接登记组织提供) 2.成立登记需提供材料(直接登记的组织以下需提供一式三份的,只需提供一式两份) 2.1 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一份(原件); 2.2 场所使用权证明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3 验资报告或银行进账单一份(原件、复印件); 2.4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2.5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2.6 新注册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情况申报表一份; 2.7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章程(一式三份); 2.8社会组织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 2.9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三份); 2.10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2.11社会组织信息备案表一份(成立后备案材料); 2.12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一份; 2.13副处级及以上公务员在社团兼职,需提供组织部门批准文件一份; 2.14社会团体成员名册(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及负责人名册)一份; 2.15委托书一份(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1、提出成立登记申请; 2、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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