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变更须是会员、业务范围等发生轻微变化带来名称变化。 2、名称变更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业务范围变更须符合社团宗旨的要求,在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 4、业务范围变更与社会团体的会员构成、活动资金等综合实力相符合。 5、业务范围变更不得有经营性质。 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7、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符合《条例》和本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条件,选举过程符合民主、公开、公正原则。 8、住所变更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9、活动资金变更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