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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8-05-21       稿件来源:社管处【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办理事项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
辖市区民政局
镇江新区社发局

办理地址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办理电话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办事时间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办理时限

参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及依据

免费

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2、已经不再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性改变的;
4、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因分立而解散的;
6、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主管单位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个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应当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所需材料

1.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三份(直接登记的组织提供二份);
2.清算情况报告一份;
3.资产清算报告一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会议纪要一份;
5.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注销的文件一份(非直接登记的提供);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7.社会团体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程序

1按《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成立清算组织;
3、开展清算工作并提出清算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5、在完成清算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6、登记管理机关5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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