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辖市区民政局镇江新区社发局
办理地址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办理电话
办事时间
办理时限
参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及依据
免费
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2、已经不再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3、宗旨发生根本性改变的;4、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5、因分立而解散的;6、因合并而解散的;7、原主管单位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个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应当注销的;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所需材料
1.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三份(直接登记的组织提供二份);2.清算情况报告一份;3.资产清算报告一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4.会议纪要一份;5.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注销的文件一份(非直接登记的提供);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7.社会团体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程序
1、按《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2、成立清算组织;3、开展清算工作并提出清算报告;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5、在完成清算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6、登记管理机关5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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