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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发布时间:2018-05-21       稿件来源:社管处【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办理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
辖市区民政局
镇江新区社发局

办理地址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办理电话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办事时间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办理时限

参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及依据

免费

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必要的场所;
5、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所需材料

 1.名称核准需提供材料
1.1
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一份(原件)附发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一份(原件);
1.3
章程草案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1.4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一份(原件、非直接登记组织提供)
2
.成立登记需提供材料(直接登记的组织以下需提供一式三份的,只需提供一式两份)
2.1
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一份(原件);
2.2
行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需领取行业许可证的组织提供);
2.3
场所使用权证明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4
验资报告或银行进账单一份(原件、复印件);
2.5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2.6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2.7
新注册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情况申报表一份;
2.8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章程(一式三份);
2.9
社会组织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
2.10
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三份);
2.11
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2.12
社会组织信息备案表一份(成立后备案材料);
2.13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一份;
2.14
捐资承诺书一份;
2.15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名单一份;
2.16委托书(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办理程序

1、提出成立登记申请;
2、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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