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办理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
办理机构 |
市民政局 辖市区民政局 镇江新区社发局 |
办理地址 |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
办理电话 |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
办事时间 |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
办理时限 |
参见办理程序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免费 |
办理需知 |
办理条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所需材料 |
(直接登记的组织以下需提供一式三份的,只需提供一式两份) 1变更名称: 1.1 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一份; 1.2《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1.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1.4《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一式三份); 1.5修改后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本单位印章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一式三份)。 2 变更住所: 2.1 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一份; 2.2《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2.4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一份。 3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1 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一份; 3.2《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原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式三份); 3.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3.4《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3.5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一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 变更开办资金: 4.1 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一份; 4.2《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4.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4.4验资报告一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5《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4.6修改后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本单位印章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一式三份)。 4.7捐资承诺书一份。 5 变更业务范围: 5.1 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一份; 5.2《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5.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5.4《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一式三份); 5.5修改后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本单位印章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6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6.1 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一份; 6.2《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6.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4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和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一份。 6.5《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修改说明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一式三份); 6.6修改后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本单位印章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7变更理事(董事)、监事、负责人: 7.1 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一份; 7.2《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负责人变动备案表》(一式三份); 7.3《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7.4《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三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届满须召开理事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有关登记事项无变更情况的,持证人凭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其副本,填制《变更有效期限(补证)登记申请表》,向民政部门申请换领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如有遗失,应当及时登报声明,并申请补发。 |
办理程序 |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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