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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8-05-21       稿件来源:社管处【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办理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
辖市区民政局
镇江新区社发局

办理地址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办理电话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办事时间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办理时限

参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及依据

免费

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

1.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组织提供二份);
2.清算情况报告一份;
3.资产清算报告一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会议纪要一份;
5.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注销的文件一份(非直接登记的提供)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2、成立清算组织;
3、开展清算工作并提出清算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5、在完成清算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6、登记管理机关5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备 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格打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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