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辖市区民政局镇江新区社发局
办理地址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办理电话
办事时间
办理时限
参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及依据
免费
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所需材料
1.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组织提供二份);2.清算情况报告一份;3.资产清算报告一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4.会议纪要一份;5.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注销的文件一份(非直接登记的提供);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2、成立清算组织;3、开展清算工作并提出清算报告;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5、在完成清算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6、登记管理机关5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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