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基金会成立登记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辖市区民政局镇江新区社发局
办理地址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办理电话
办事时间
办理时限
参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及依据
免费
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2、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住所;5、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需材料
1.名称核准需提供材料1.1 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一份(原件);1.2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一份(原件);1.3章程草案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1.4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一份(非直接登记组织提供)2.成立登记需提供材料(直接登记的组织以下需提供一式三份的,只需提供一式两份)2.1 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一份(原件);2.2 场所使用权证明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2.3 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公募不低于400万元,私募不低于200万元);2.4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一式三份);2.5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不得兼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2.6 新注册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情况申报表一份;2.7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章程(一式三份);2.8社会组织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2.9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三份);2.10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一式三份);2.11社会组织信息备案表一份(成立后备案材料);2.12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一份;2.13捐资承诺书一份;2.14基金会从业人员名单一份;2.16委托书(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办理程序
1、提出成立登记申请;2、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4、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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