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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成立登记
发布时间:2018-05-21       稿件来源:社管处【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办理事项

基金会成立登记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
辖市区民政局
镇江新区社发局

办理地址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办理电话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办事时间

见办理机构联系表

办理时限

参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及依据

免费

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
、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固定的住所;
5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需材料

1名称核准需提供材料
1.1 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一份(原件);
1.2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一份(原件);
1.3章程草案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1.4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一份(非直接登记组织提供)
2.成立登记需提供材料(直接登记的组织以下需提供一式三份的,只需提供一式两份)
2.1 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一份(原件);
2.2 场所使用权证明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3 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公募不低于400万元,私募不低于200万元);
2.4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2.5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不得兼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
2.6 新注册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情况申报表一份;
2.7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章程(一式三份);
2.8社会组织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
2.9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三份);
2.10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一式三份);
2.11社会组织信息备案表一份(成立后备案材料);
2.12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一份;
2.13捐资承诺书一份;
2.14基金会从业人员名单一份;
2.16委托书(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办理程序

1、提出成立登记申请;
2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3
、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
、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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