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灾民救助
办理依据
1、《江苏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苏民救[2009]21号2、《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48号)3、《镇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镇政办发[2013]119号
办理机构
各辖市、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居委会
办理电话
所在地社区或村居委会,咨询电话:84423320
办事时间
受灾后可申请
办理时限
各辖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或分批向受灾人员发放救济款物
收费标准
及依据
免费
无
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
凡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较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居民
所需材料
受灾人员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受灾相关证明材料(如何时何地遭受何种灾情、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需要救助的钱物等等)以及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符合政府救济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由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各辖市、区自定),公示内容包括:接受资金、物资数量、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数量和时段等。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街道、乡(镇)政府核准。同时,街道、乡(镇)政府报送辖市、区民政部门备案。申请救助的灾民困难户经批准后,凭户主身份证到街道、乡(镇)经办机构领取灾民救助卡和救灾物资。
备 注
负责灾情的统计、核定、上报和灾民救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