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2、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四张。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退出现役后补充的其它证明材料无效。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