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事项  | 
 接收安置军队复员干部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2、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3、民发[2003]10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 
| 
 办理机构  | 
 各辖市、区民政局  | 
| 
 办理地址  | 
 各辖市、区民政局地址  | 
| 
 办理电话  | 
 各辖市、区民政局联系电话  | 
| 
 办事时间  | 
 市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 下午:02:00—06:00(春秋季)03:00—06:00(夏季)01:30—05:30(冬季)(各辖市以办理机构办公时间为准)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档案由军队、武警部队业务部门集中交接,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免费  | 
| 
 办理需知  | 
 办理条件  | 
 对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还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作转业且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可作复员安排。对自愿复员的干部,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干部复员可回原籍或入伍地,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原籍无直系亲居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所在地。除本人自愿回农村外,均落非农业户口,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 
| 
 所需材料  | 
 审核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2、符合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3、符合民发[2003]10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4、符合当年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审定标准: 1、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受理、审核结论准确; 2、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  | 
| 
 办理程序  | 
 (1)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安置科报到办理; (2)开具入户介绍信; (3)各区民政局进行核准后进行接收安置事宜。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