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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安置军队复员干部
发布时间:2018-05-21       稿件来源:安置处【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办理事项

接收安置军队复员干部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2、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3
、民发[2003]10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办理机构

各辖市、区民政局

办理地址

各辖市、区民政局地址

办理电话

各辖市、区民政局联系电话

办事时间

市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
下午:02:0006:00(春秋季)03:0006:00(夏季)01:3005:30(冬季)(各辖市以办理机构办公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档案由军队、武警部队业务部门集中交接,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及依据

免费

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

对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还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作转业且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可作复员安排。对自愿复员的干部,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干部复员可回原籍或入伍地,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原籍无直系亲居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所在地。除本人自愿回农村外,均落非农业户口,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所需材料

审核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2、符合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3、符合民发[2003]10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4、符合当年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审定标准:
1、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受理、审核结论准确;
2、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

办理程序

(1)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安置科报到办理;
(2)开具入户介绍信;
(3)各区民政局进行核准后进行接收安置事宜。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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