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接收安置军队复员干部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2、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3、民发[2003]10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
办理机构 |
各辖市、区民政局 |
办理地址 |
各辖市、区民政局地址 |
办理电话 |
各辖市、区民政局联系电话 |
办事时间 |
市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 下午:02:00—06:00(春秋季)03:00—06:00(夏季)01:30—05:30(冬季)(各辖市以办理机构办公时间为准)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档案由军队、武警部队业务部门集中交接,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免费 |
办理需知 |
办理条件 |
对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还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作转业且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可作复员安排。对自愿复员的干部,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干部复员可回原籍或入伍地,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所在地;原籍无直系亲居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所在地。除本人自愿回农村外,均落非农业户口,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
所需材料 |
审核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2、符合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3、符合民发[2003]10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4、符合当年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 审定标准: 1、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受理、审核结论准确; 2、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 |
办理程序 |
(1)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安置科报到办理; (2)开具入户介绍信; (3)各区民政局进行核准后进行接收安置事宜。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