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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发布时间:2018-05-21       稿件来源:社事处【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办理事项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机构

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办理地址

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各辖市区民政局地址

办理电话

各辖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电话

办事时间

各辖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办公时间一览表

办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30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收费标准:免费
依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

1.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和送养人或成年被收养人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3.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所需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
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自受理次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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