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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
发布时间:2018-05-21       稿件来源:社事处【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办理事项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机构

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办理地址

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各辖市区民政局地址

办理电话

各辖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电话

办事时间

各辖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办公时间一览表

办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30日内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收费标准:免费
依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

1.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送养人和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4.生父或生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5.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备注: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生父或生母送养的,
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收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办理现场领取)。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
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自受理次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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