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办理机构 |
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
办理地址 |
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各辖市区民政局地址 |
办理电话 |
各辖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电话 |
办事时间 |
各辖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办公时间一览表 |
办理时限 |
受理次日起30日内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收费标准:免费 依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办理需知 |
办理条件 |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
所需材料 |
(一)收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4.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5.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6.收养残疾儿童的,须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备注: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自受理次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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