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登记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办理机构 |
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
办理地址 |
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各辖市区民政局地址 |
办理电话 |
各辖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电话 |
办事时间 |
各辖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办公时间一览表 |
办理时限 |
受理次日起30日内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收费标准:免费 依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办理需知 |
办理条件 |
1.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所需材料 |
(一)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送养人和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4.生父或生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5.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备注: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生父或生母送养的,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收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办理现场领取)。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自受理次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