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被收养人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备注: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