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
办理机构 |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办理地址 |
冠城路8号工人大厦 |
办理电话 |
0511—88983053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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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受理次日起30日内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收费标准:免费 依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办理需知 |
办理条件 |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
所需材料 |
一、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及以下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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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自受理次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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