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华侨、港澳台居民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
办理机构 |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办理地址 |
冠城路8号工人大厦 |
办理电话 |
0511—88983053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时限 |
受理次日起30日内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收费标准:免费 依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办理需知 |
办理条件 |
1.依法在mobile365sport365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和送养人或成年被收养人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3.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所需材料 |
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境外收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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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自受理次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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