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外国公民收养登记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办理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涉外收养中心 |
办理地址 |
南京市太平北路82号长城大厦 |
办理电话 |
025-84506777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02:00—05:00(3月1日至7月14日) 03:00—05:00(7月15日至9月底) 01:30—04:30(10月1日至2月底) |
办理时限 |
受理次日起7日内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收费标准:免费 依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办理需知 |
办理条件 |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
所需材料 |
一、收养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 2.收养协议; 3.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4.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二、送养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5.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及照片 2.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被收养人为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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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自受理次日起7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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