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地名命名、更名办理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2.《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省人大第9号公告2014年3月28日)
3.《镇江市地名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0〕10号)
4.DB32/T1544-2009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办理机构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民政窗口
办理地址
镇江市润州区冠城路8号
办理电话
88983053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00~11:50 下午1:30~5:30(下午2:30~5:30夏时制)
办理时限
符合核准条件的,受理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发证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无
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即可
所需材料
1.预核准: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项目核准前,采用书面形式向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地名使用申请,并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竞买出让确认书(复印件)。
2.正式命名: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核准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工程建设规划平面图办理齐全后,填写《地名信息表》、《门楼牌设置登记表》,采用书面形式向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地名正式命名申请。
办理程序
1.受理
由窗口受理人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办理,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
2.审核
由局区划地名处会同行政服务处对材料进行审核,及时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论证或听证。
3.审批
报分管负责人审批,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4.发文
由市政府或市地名委发文。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