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对来站求助人员告知有关救助政策,登陆《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初步检视身体情况,必要时应请卫生室诊察,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服务: l、入站前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受助人员携带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代为保管。 2、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洗衣、理发等便利条件,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饮食、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 3、登记、保管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4、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进行观察,观察区停留时间不超过36小时。对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的受助人员,单独安排在亲子房间,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条件。 5、按标准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人员和少数民族受助人员的特殊饮食需要,实行分餐制,餐具、炊具及时清洗和消毒。 6、为站内突发疾病的受助人员进行治疗,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及其他重症病人送定点医院救治,或采取隔离等措施,对于被隔离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7、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分别提供康复、卫生保健知识、心理辅导、联系亲属等无偿服务,定期组织受助人员进行学习、教育,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三、离站 受助人员离站前应当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办理离站手续,工作人员按规定填写完成《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可选择自行离站、资助返乡、亲属(单位)领回等方式离站。未成年受助人员、残疾受助人员、老年受助人员和精神异常受助人员,如其亲属不来站领回的,可派人护送其至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救助站或指定的省际间接收的救助管理站或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