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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发布时间:2018-05-21       稿件来源:社事处【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办理事项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
2.
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

办理机构

各地救助管理站

办理地址

各地救助管理站地址

办理电话

市区24小时值班电话:85629660,各地救助管理站电话

办事时间

24小时接待救助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

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2.无亲友投靠;
3.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
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所需材料

受助人员进站接受救助时,应当如实向工作人员提供如下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4、身体健康情况及有无传染病史。

办理程序

一、接收:对来站求助人员告知有关救助政策,登陆《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初步检视身体情况,必要时应请卫生室诊察,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服务:
   l、入站前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受助人员携带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代为保管。
   2、为受助人员提供洗澡、洗衣、理发等便利条件,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饮食、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
   3、登记、保管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4、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进行观察,观察区停留时间不超过36小时。对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的受助人员,单独安排在亲子房间,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条件。
  5、按标准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人员和少数民族受助人员的特殊饮食需要,实行分餐制,餐具、炊具及时清洗和消毒。
  6、为站内突发疾病的受助人员进行治疗,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及其他重症病人送定点医院救治,或采取隔离等措施,对于被隔离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7、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分别提供康复、卫生保健知识、心理辅导、联系亲属等无偿服务,定期组织受助人员进行学习、教育,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三、离站
  受助人员离站前应当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办理离站手续,工作人员按规定填写完成《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可选择自行离站、资助返乡、亲属(单位)领回等方式离站。未成年受助人员、残疾受助人员、老年受助人员和精神异常受助人员,如其亲属不来站领回的,可派人护送其至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救助站或指定的省际间接收的救助管理站或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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