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镇江市居民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
办理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
办理地址 |
南京市太平北路82号长城大厦204室 |
办理电话 |
025-84510099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02:00—05:00(3月1日至7月14日)
03:00—05:00(7月15日至9月底)
01:30—04:30(10月1日至2月底)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收费标准:婚姻登记工本费0元/对
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免收婚姻登记费的通知》 |
办理需知 |
办理条件 |
1. 婚姻当事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镇江市; 2.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 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 均无配偶; 5. 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 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
所需材料 |
1.镇江市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外国公民需提供: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双方三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办理窗口现场领取);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备 注 |
证明材料有外文的,须提交翻译机构的全文同等格式中文译本(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公证机关的说明、外交部的认证、人名、地名、签字、印章等所有外文内容),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