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事项 | 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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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 办理地址 | 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各辖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 
| 办理电话 | 各辖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 | 
| 办事时间 | 各辖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一览表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收费标准:婚姻登记工本费0元/对 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免收婚姻登记费的通知》、《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婚姻免费登记的通知》 | 
| 办理需知 | 办理条件 | 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2.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4.结婚证遗失、损毁或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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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材料 | 1.户口簿;2.身份证;
 3.本人结婚证(损毁或不一致的提供);
 4.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即查档证明);
 5.双方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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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结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三、补发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 备 注 |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不能出具查档证明的,应当出具以下证明:1.区县档案馆或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该时期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未保存)证明;
 2.户口簿应当有夫妻关系记载;无夫妻关系记载的,应当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
 3.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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