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镇江市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
南京市太平北路82号长城大厦204室
办理电话
025-84510099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02:00—05:00(3月1日至7月14日)
03:00—05:00(7月15日至9月底)
01:30—04:30(10月1日至2月底)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收费标准:婚姻登记工本费0元/对
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免收婚姻登记费的通知》
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
1.离婚当事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镇江市;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智力低下等情形);
4.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5.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所在地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
所需材料
1.镇江市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港澳台居民需提供: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办理窗口现场领取);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
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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