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丹阳市减免基本丧葬服务费政策 |
办理依据 |
《关于进一步扩大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范围的通知》 |
办理机构 |
丹阳市殡葬管理所 |
办理地址 |
丹阳市云阳殡仪馆(丹阳市北二环路基督教福音堂北350米)、丹阳市高桥殡仪馆(丹阳市后巷镇胡高线建山金属电镀厂东400米)、丹阳市折柳殡仪馆(丹阳市陵口镇居庄村老林桥10号) |
办理电话 |
丹阳市云阳殡仪馆(86522416)、丹阳市高桥殡仪馆(86397824)、丹阳市折柳殡仪馆(86602080) |
办事时间 |
上午6:30-下午4:30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减免标准
及依据 |
最高免费限额为1550元。 《关于进一步扩大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范围的通知》 |
办理需知 |
办理条件 |
凡丹阳市户籍人员死亡并在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费对象如下: (一)上年度起被确定为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三无”人员(含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四)享受民政部门抚恤的在乡残疾军人;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六)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以上简称在乡复员军人); (七)享受民政部门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人员; (八)享受民政部门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九)公安机关运送并开具证明的无名尸; (十)除上述对象外,凡属丹阳市户籍且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补贴待遇的城乡居民。 |
所需材料 |
符合本办法中明确的免费对象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各镇(区)民政办或殡仪馆领取《丹阳市基本丧葬费用减免审批表》,填写详细户籍地址等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逝者为弃婴、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三无老人”,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运送的无名尸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火化通知单直接到殡仪馆办理。 (三)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第四至第八类的重点优抚对象,由丧事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和免费对象的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相关证件原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残疾军人证等),向所在镇(区)民政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由所在镇(区)民政办负责审批。 (四)以上九类免费对象,由丧事承办人持《审批表》、死亡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殡仪馆办理丧事,市殡仪馆按补助项目标准直接减免其费用。 (五)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补贴待遇的逝者,由逝者丧事承办人持免费对象的原居民身份证先行缴费,同时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由市殡管所汇总后每月5日前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集中交给市人社局进行信息比对,严格审核,同时报民政、财政部门备案,确认为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由丧事承办人(携带个人身份证、逝者火化发票)到市殡管所办理退费手续。 (六)丧事承办人在遗体火化、冷藏、运尸、消毒、骨灰盒等殡葬服务项目消费超出补助标准的部分,由承办人自行支付。 (七)丧户需在本市殡仪馆定点火化,在其它殡仪馆火化的不享受基本丧葬服务费减免。 |
办理程序 |
在本办法规定1-9类范围内所发生的免除和奖励费用,先由市殡仪馆先期垫付,至当年6月、12月底报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结算。第10类对象由丧失承办人持相关材料,在各殡仪馆现场比对,直接减免其费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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