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长期没有明确村(居)委员会的法人主体地位,无法为村(居)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影响了村(居)委员会开展与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制约了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的发挥。
近期,京口区民政局依据新施行的《民法总则》,完成了本辖区内66个村(居)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打印和发放工作。证书的诞生也确立了村、居委会的法人主体地位,可依法开展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