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国资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做好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助〔2017〕13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家庭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持有一级、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人证;
(三)年满18周岁,无业,靠父母、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供养,不符合单独立户条件;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政策规定。
二、保障标准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其本人单独按低保标准65%享受低保金,但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内相关特定对象增发一定数额保障金的政策。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相关优惠政策。
三、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后,同时享受低保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政策。
(二)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政策,又符合无固定收入重残生活补贴政策和“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生活补贴政策的,只能在三类政策中选择申请其中一类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在申请低保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且书面声明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授权并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 询、核对;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与公示。按照“逢进必核”的原则,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及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行业评估、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部门经材料审查和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 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进入最低生活保障后,保障金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发放。重度残疾人的保障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本人账户。非因特殊原因,不得将资金发放到他人账户,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账户存折。
(五)定期复核。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其家庭纳入动态管理制度,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五、保障措施
(一)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审核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残联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认定和残疾证的核发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工作,协助民政部门进行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审核、审批、跟踪服务及信访等工作,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
(二)宣传培训。各地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此项政策的精神和内容。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宣传此项政策,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政策内容,了解申请审批程序和要求。要利用基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平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引起社会误解、造成攀比。
(三)监督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重度残疾人单独进入低保后的管理工作,完善低保长期公示制度,将重度残疾人家庭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定期、单独向其家庭常住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注意保护重度残疾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各区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与其他低保对象尤其是非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分类管理、统计。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