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省关于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相关要求和我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镇办发〔2013〕123号)文件精神,加大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推进社会治理不断创新和精细化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 民办社工机构具有民间性、公益服务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是社会福利服务的重要载体,是社会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三条 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服务、监管等职责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申请登记民办社工机构的条件是:
(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名称中包含“社会工作”字样;
(二)在章程中明确其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三)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五条 对于综合性或业务范围主要涉及社区服务、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类型的民办社工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可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对于社会需要而又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难的民办社工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区分情况帮助其联系或落实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民办社工机构资质的认定,认定结果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民办社工机构成立后,须在江苏省社会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第七条 支持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民办社工机构。鼓励现有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按照专业社会工作的要求进行整合,向民办社工机构转型。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科学界定购买服务范围,严格规范公开购买信息、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开展绩效评价等程序,逐步建立健全政府向民办社工机构购买服务机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大福彩公益金对民办社工机构的扶持力度,在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婚姻家庭、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九条 加快民办社工机构培育孵化。各地要加大民办社工机构培育孵化力度,提供能力建设、政策咨询、资源整合、公益宣传等方面的支持。对培育成熟的民办社工机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街道、社区提供相应的办公、服务场所,为其发展壮大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条 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组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免费考前培训,壮大持证社工队伍。以实务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继续教育,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每3年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90、120小时。
第十一条 加大高层次社工人才培养力度。实施社工骨干人才五年培养计划,以年为周期组织优秀社工集中培训,完成学业且考核合格者纳入市社工骨干人才库。
第十二条 建立民办社工机构督导机制。 “十三五”期间各级民政部门免费为民办社工机构外聘专业督导,提高机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大本土督导培养力度,推动我市民办社工机构督导由外聘向本土化转变。
第十三条 健全民办社工机构联系志愿者制度。以民办社工机构为平台,做好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组织管理、培训指导和服务记录工作。强化“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引领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
第十四条 提升民办社工机构专业水平。鼓励和引导民办社工机构与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第十五条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借助多种宣传渠道,扩大民办社工机构的社会影响,营造有利于民办社工机构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利用“国际社工日”主题宣传周,举办社会工作项目推介会、展示会、洽谈会等活动,为民办社工机构交流经验、推广项目创造条件。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优秀民办社工机构实施奖补。引导民办社工机构按照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标准进行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级示范单位。凡荣获“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称号的民办社工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
第十七条 对聘用专职社工的民办社工机构实施奖补。引导民办社工机构聘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为专职社工。专职社工的认定,以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障缴费清单为依据。凡聘用的专职社工在民办社工机构内持续工作满1年的,给予机构5000元/人/年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对民办社工机构优秀服务项目(案例)实施奖补。民办社工机构实施并完成的社会服务项目(案例),经费来源于非财政资金,且受市级及以上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表彰的,可以申报奖补资金。凡受到国家级表彰的,根据项目(案例)投入资金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凡受到省级表彰的,根据项目(案例)投入资金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凡受到市级表彰的,根据项目(案例)投入资金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引导民办社工机构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鼓励民办社工机构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吸纳进党员队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升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建设的能力,确保民办社工机构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十条 为民办社工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建立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动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合力。对于民办社工机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服务管理。积极搭建民办社工机构线上线下交流平台,为机构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权益维护、培训教育、研讨交流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指导民办社工机构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民办社工机构资金计划、分配与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鼓励民办社工机构与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拓宽资金来源,增强造血功能。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民办社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民办社工机构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流动、激励机制,落实其在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社会保障方面的应有待遇。培养一批具有社会使命感、拥有丰富运营经验的民办社工机构管理人才。
第五章 监督自律
第二十四条 加快民办社工机构等级评估体系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民办社工机构评估体系,形成客观科学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注重评估结果的反馈应用,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促进民办社工机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民办社工机构要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配合第三方开展评估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强化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管理监督。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制度,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相结合,严肃惩处违规违法行为,年检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推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依托各级社会工作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不断提高行业自治自律水平。加强与行业组织协作,制定科学的信用评级评分标准,建立符合我市民办社工机构特点的信用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完善内部管理体系。民办社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民办社工机构要恪守非营利原则,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责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收和使用社会捐赠、服务效能、机构综合评估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深化自律与诚信建设。民办社工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服务,经常性地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树立和维护行业形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mobile365sport365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地可按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工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