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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实施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市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
(二)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
(三)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五)拟订实施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组织指导军供站(招待所)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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