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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盖章事项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镇民发〔2018〕28号)
发布时间:2018-04-28       稿件来源:社区处【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各辖市区民政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今年,市效能办把取消盖章事项工作列为市级机关绩效考核项目,发现社区(村)盖一个已取消的盖章事项,年终考核扣市级相应部门0.2分。为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此项工作的规定,规范社区盖章事项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辖区内所有社区(村),均要建立社区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所有盖章事项要进行登记造册。

  二、本辖区内所有社区(村),要把取消的盖章事项目录清单张贴一站式办事大厅,原则上对取消的盖章事项不再盖章。

  三、对取消的盖章事项确需盖章的,居民需要提供该事项的主管单位的文件依据,发生盖章事项的社区(村),留有原始证明复印件。

  四、各辖市区于每月5日前,将发生的上月取消的盖章事项进行统计汇总后,附公章登记记录复印件、证明复印件、报送至市社区处;当月无取消盖章事项盖章的,在统计表上注明,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五、各辖市区对城乡社区上报的取消盖章事项要做好复验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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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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